2016年1月23日星期六

格物致知 存理灭欲

1、格物即是“灭欲”(杀心中贼)(丢弃生命中多余的东西);
2、致知即是“存理”(见本来面目)(大理石中的完美雕像);
3、“致知在格物”即是“存理在灭欲”(灭一分欲,存一分理);
4、“物格而后知致”即是“欲灭而后理存”(拨云见日)(至善物则之现,昭昭良知之见,实属“见现同时”,无先后可言。此之“而后”乃逻辑之先后,非事法界之先后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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